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会”)章程。
第二章 语委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语委会由学院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语委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处、招就处、后保处等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语委会组成人员可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语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语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语委会职责
第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
第七条 制定并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规章和实施办法,制定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落实,对每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总结。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部署、检查、评估各系部语言文字工作。
第九条 大力开展语言文字实践工作,积极宣传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努力使普通话成为教学、工作、交流和交际用语。
第十条 协调各有关部门,利用校园广播、板报专栏、标语标牌等一切手段,全方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组织好每年的“推普周”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使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成为学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和管理好普通话教学和培训工作,做好普通话等级证书办理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做好有关语言文字工作各类信息资料的建档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科研工作,参与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带领本部门落实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教务处负责撰写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总结,同时牵头负责,各系部配合负责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培养过程中使用普通话和用语用字规范情况的检查与落实,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及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标准。
(三)办公室和后勤保卫处牵头,各部门配合负责学校公文、文件、公务活动、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建筑物、招牌、指示牌、标语、广告、海报、横幅等用语用字使用规范检查与落实。
(三)办公室负责学院网站语言文字宣传和更新和校内语言文字宣传内容的更新。教务处负责提供语言文字相关宣传和更新的内容。让教职工和学生熟悉和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教务处、公共教学部和团委负责组织“推普宣传周”活动和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演讲等学生各种文艺、体育、科技活动。
(五)教务处负责教师语言文字能力培训,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普通话培训和组织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达到相应标准。
(六)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教师普通话达标持证上岗工作,并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职称评聘、教育教学考核、奖惩评优等工作。
(七)公共教学部负责开展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承担语言文字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 各部门和系部对本部门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情况负责。
第九条 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